一、“一址多照”是指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,允许多个企业将同一地址登记(备案)为住所(经营场所),但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与隶属总公司的住所(经营场所)不能为同一地址。
二、拟设立企业的住所(经营场所)属于“一址多照”情况的,提交以下材料:
1.在该地址已注册登记企业的租赁合同、房屋产权证明等;
2.该地址出租方、承租方同意申请人使用该场所的证明,其中出租方不是产权人的,还需提交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或给申请人使用的证明材料。
耀云财税提醒:如果是多家公司共用一个场地,最好公司之间是有股权关联的或者相互了解的企业,如果是不相关的企业,一旦其中有企业出现工商或者税务风险,其他共用这个场地的企业也会收到影响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