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理条件是什么?
1.在本市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在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的初创企业(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、劳务派遣企业除外),招用员工(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),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,申请补贴前连续为员工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,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。
2.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,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。以申请时实际招用人数核发补贴,后续年度申请时,按其实际净增招用人数核发补贴。
(1)若本年度单位成功申领过(曾经申领过数据),不能申报。
(2)单位本期申报人数不能超过实际净增招用人数(实际净增招用人数=申报期上一个月参保人数(不含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)-累计申领过的人数)。
3.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;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,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。
4.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,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。
5.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,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;
6.本项补贴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、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、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;
7.分公司不得申请该项补贴。
8.初创企业为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社会组织、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