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“一址多照”是指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,允许多个企业将同一地址登记(备案)为住所(经营场所),但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与隶属总公司的住所(经营场所)不能为同一地址。 2.拟设立企业的住所(经营场所)属于“一址多照”情况的,提交以下材料:1.在该地址已注册登记企业的租赁合同、房屋产权证明等;2.该地址出租方、承租方同意申请人使用该场所的证明,其中出租方不是产权人的,还需提交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或给申请人使用的证明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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