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,可以将他人的商务秘书公司地址作为住所(经营场所)申报,也可以不在申报地址从事经营活动,但需要委托该地址的商务秘书公司代收法律文书,如需要在本市增设经营场所,须向该场所所在区的注册登记机关备案。 1.住所(经营场所)在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、科技、产业园、孵化器、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内,或者高校、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; 2.经营范围为从事电子商务等“互联网+”行业、软件和信息技术股务业(不包含经许可审批事项)、研究和试验发展、科技推广和应用股务业、文艺创作等行业。